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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已經於 2010 年8月25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10 年9月5日公布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zwgk/2010-09/10/content_1699800.htm),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一如之前公開徵求意見之初稿,在此新條例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中國政府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中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隨著古生物化石收藏熱的出現,古生物化石的經濟價值日益升高,由於經濟利益驅動,出現了亂採濫挖現象嚴重、收藏單位收藏行為不規範、古生物化石市場混亂、古生物化石走私嚴重等問題,而現有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由於其法律層級較低,難以滿足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解決突出問題。條例規定,建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擬定、設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諮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鑒定等工作。鑒於當前的收藏熱,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其中規範重點保護化石的第七條條文如下:

第七條 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數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應當列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一)已經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種屬的模式標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較完整的古脊椎動物實體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無脊椎動物化石和古脊椎動物的足跡等遺跡化石;
  (四)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並公布。

在2010年9月10日記者會上,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回答下列記者的提問。

: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為了保護古生物化石,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有力地促進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但由於其法律層級較低,難以滿足古生物化石保護的實際需要,需要通過制定條例解決以下突出問題:一是行政許可法施行後,作為古生物化石保護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許可和進出境許可需要通過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二是隨著古生物化石收藏熱的出現,古生物化石的經濟價值日益昇高,由於經濟利益驅動,出現了亂採濫挖現象嚴重、收藏單位收藏行為不規範、古生物化石市場混亂、古生物化石走私嚴重等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條例完善監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權限的制約,《辦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單一,處罰力度不夠,需要通過制定條例完善法律責任。

問:條例在充分發揮專家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建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

二是明確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擬定、設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諮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鑒定等工作。

三是明確發揮專家作用的環節和程序。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重點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核查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鑒定,並出具書面評審、鑒定意見。

四是明確專家意見的作用。規定專家出具的評審、鑒定意見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有關批准決定的重要依據。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發掘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發掘管理,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環節。條例加強了對發掘活動的管理。規定因科研、教學、科普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纔能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具備有3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發掘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發掘工作需要的設施等四項條件,提交發掘項目概況、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條例還明確了發掘申請的批准權限和程序。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收藏管理,防止收藏過程中的丟失或者損壞,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關鍵環節。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條件。規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具備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並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等五項條件。

二是加強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管理。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收藏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

三是加強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流轉的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進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環節。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加強對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

二是建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後進境的核查制度。規定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

三是加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關監管。規定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向海關提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境批准文件。

四是建立違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規定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並明確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具體負責追索工作。

問:條例對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違法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對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違法行為,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發掘和出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利用職務便利將古生物化石非法佔為己有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管理相對人的責任。條例對違法發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違法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等行為,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從對記者的回答中,到底扮演關鍵的 "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影響範圍有多廣 ? 這還要等待未來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所的國家級列管清單,外加上各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級列管清單,才能確切知道影響的範圍。與世界各國現行法規相較,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算是相當嚴格的條例,台灣知名的業餘古生物學家黃大一博士日前也在他的 blog 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http://tw.myblog.yahoo.com/timd_huang/article?mid=2135&prev=-1&next=2129。由於根據規定,申請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區市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境申請。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向海關提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區市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出境批准文件。此外古生物化石出境批准文件有效期為90日;超過有效期出境的,還需要重新提出出境申請。一般預料此條例通過後中國化石商品出口會趨向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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