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第五條最關鍵的《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名錄》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制定出來,為什麼攜帶或出口中國化石出境仍是高風險的行為呢? 原因在於2009年之前中國現行《刑法》在“走私罪”中並未列有“走私古生物化石罪”,這讓違反《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中的非法運送出境時很難量刑,因此對於化石走私都是採用“走私文物罪”加以定罪量刑。“走私文物罪”在中國大陸是十分嚴重的罪名,其量刑原則如下: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於走私 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准,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

因為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名錄》尚未訂出來,化石該屬於哪一級文物,就會透過目前唯一個《遼寧省古生物化石定級標準》的省級標準來參考,由於遼寧省的標準具有區域特性,主要是針對遼西當地出產的化石所制定,如果走私的古生物化石在遼西沒有出產,便要透過司法單位認可之專家進行鑑定,確認化石是屬於哪一級文物。若以《遼寧省古生物化石定級標準》來看,將台灣市場上常見的恐龍蛋或鸚鵡嘴龍帶個十件出海關,被抓到的話就有機會被判死刑,其嚴重性跟走私毒品沒什麼兩樣。即使是尋常的中國三葉蟲如:萊德利基蟲、德氏蟲、王冠蟲等;雖非重點保護化石,但仍屬於國家一般文物,無論《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或《文物保護法》上都是不允許運送出境,若以牟利為目的且走私數量龐大者仍會被裁量重刑。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自此對於古生物化石走私出口的量刑改採用此一修正法條: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政府了解目前《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管理辦法》與《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間有法條重疊的問題,也知道《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缺乏《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名錄》與清楚罰則問題,因此在 2009 年3月份起開始,將研擬多時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發表並公開徵求意見,這份初稿共包含了43 條條文,足足比過去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多了一倍有餘,內容也更為完整。條文中增加了對於非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中國政府享有追繳之權力,因此《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之後續發展值得化石愛好者多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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