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1月在南昌召開之中國全國地質環境管理工作會議上決議,自2013年底以後各收藏單位發掘和流轉之國家重點保護化石,須由收藏單位向當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登記建檔或作變更登記。個人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規定的時限內登記,視為合法收藏。各收藏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登記建檔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不再受理其發掘和進出境的申請。

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違法交易現象屢禁不止,為了加強登記建檔工作,各收藏單位和個人都須將目前收藏的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在2013年底之前,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建檔,領取統一印制的“收藏證”。而在 2012 年 6 月 18 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已經率先公布了 : 關於認真貫徹“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切實加強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通知"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6/18/art_3883_2971.html),預料屆時會確實執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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